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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买凶锤人”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0-10-18 15:25阅读次数:

《武汉晨报》记者李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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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0年,肖传国以网名“昏教授”就学术打假事件多次在论坛上和方舟子发生争论。2005年,方舟子对“肖氏反射弧”理论质疑,致使肖传国的“院士梦”破碎。

2010年8月29日,肖传国雇凶对方舟子等人进行报复,并将其打伤。该案迅速引发各方高度关注,9月28日,肖传国等5名嫌疑人被检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

10月10日,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

对此结果,相关受害人14日都表示不满,并请求检察院抗诉,肖传国本人对此判决也不满意,也提请上诉。

不仅受害人、被告对此判决有异议,在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晨报特邀武汉市十佳律师严道清律师(国内著名刑辩律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对此案进行深入分析:

》》》“买凶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吗?

严道清律师不同意舆论界的这种判断,他说,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案情事实:肖传国的本意不一定是想取其性命,或许只是想“教训一下”方舟子呢,而且事实上,也没有造成故意杀人的恶劣后果,所以若要证明其故意杀人,还需要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包括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未遂罪”等罪名。

》》》“买凶锤人”判定“寻衅滋事罪”过于勉强

严道清律师说,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就是说,这种殴打的行为具有随意性,针对不特定的犯罪对象。但这一点,却和本案中的情形相悖。

据有关媒体的报道称,为了证明肖传国等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目标,公诉人出证表示,肖传国打击的对象并不单单是方舟子和方昌玄,同时还针对一批对“肖氏反射弧”理论提出质疑的人群。

肖传国想借助方舟子事件,让其他的质疑声音也偃旗息鼓。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已经破坏了“一种祥和的正常学术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而实际上,肖传国本次殴打方舟子等人,是选取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具有随意性的特质。

此外,检方还提出肖传国等虽然殴打的是两位方先生,但藐视的是社会秩序,而且雇凶打人手段恶劣。

从肖方之间的矛盾来看,还不足以采取如此恶劣的方式伤害他人,肖传国主观上的随意性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但实际上,肖传国根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

所以说,目前判定“寻衅滋事罪”过于勉强。

》》》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何难判?

严道清律师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案件事实:方舟子等人的伤情是轻微伤,所以即便肖传国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并未造成够罪的后果,所以很难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根据相关报道,公诉机关在最初认定罪名时,也对故意伤害罪表示认同,但根据其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所以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转为寻衅滋事罪。

此案最终该如何结案,肖传国该当何罪?当以法院最终宣判的结果为准。


《武汉晨报》2010年10月1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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