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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大咖蔡虹作客“忠三法律大讲坛”——忠三二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2020-08-29 09:50阅读次数: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查明民商事案件事实的重要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和参加诉讼活动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下称“忠三”)律师对《民事证据规定》的理解与应用能力,2020年8月28日下午,忠三邀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湖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蔡虹作客“忠三法律大讲坛(第十期)”,深度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的篇章框架、主要变化、删除的条文及理由、自认规则、免证规则、电子数据、书证提出命令、鉴定规则等内容。忠三总所、襄阳分所、黄石分所、东湖分所二百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了本次专题培训。

蔡虹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民事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指出《民事证据规定》的出台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息息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民事证据规定》的制定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主讲:蔡虹 教授


《民事证据规定》相比修改前的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例如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修改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完善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的承诺制度、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等。此外,基于2015年《民诉法解释》已作相关规定,《民事证据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有关举证责任、新证据、调查取证、证明力、优势证据等的规定。

本次《民事证据规定》的重大亮点之一为“书证提出命令”,书证提出命令对“增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帮助人民法院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它是诉讼诚信原则在具体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书证提出命令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内容需要明确书证名称或者内容、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蔡虹教授指出,该制度丰富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将与“调查令”、“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形成举证手段的“三驾马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客体范围过窄、适用对象单一、缺乏书证特定化程序等问题,未来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于鉴定规则,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上,包括释明启动、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鉴定。对鉴定过程新增了相关规定,其一是新增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该条文制定的背景在于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需要加大监督;其二是新增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及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规定。此外,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救济措施上,新增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的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人出庭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蔡虹教授从宏观上的“理念基础变化与律师应对”、微观上的“具体规则变化与律师应对”两方面进行了小结与提示,对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提出了建议,即慎重对待自认,诚信参加诉讼,增强“电子数据”科学知识,提高固定和提交证据的能力,重视当庭询问技巧。



      在提问环节中,针对李光胜律师、罗琳律师、俞海律师、夏梦律师、王磊律师、钟满君律师、陈飞律师等提出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初衷”、“书证提出命令的提出主体”、“庭外自认的效力”、“对免证事实的认定”、“缺席审判中证据的认定标准”、“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质证”、“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分”等问题,蔡虹教授一一进行了深入的解答与交流。 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授课,是忠三提升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举措与传统。未来,忠三将继续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律师同行来所开展法学理论、司法实务等方面的讲座,推动“学术型”律所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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