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京山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371号),核准了发行人京山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



发行人是由京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股的国有企业,是京山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特许经营主体,主要从事京山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业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募集资金用于京山中小企业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将择期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本期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严峻、俞海律师具体承办)。忠三所证券法律团队凭借其在公司(企业)债券领域的丰富经验,通过与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团队的密切配合,为发行人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发行人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债券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