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66号),核准了发行人申请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项目。
发行人是由宜昌市伍家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股的国有企业,是宜昌市伍家岗区最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许经营主体,主要从事伍家岗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等业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募集资金用于伍家岗区中小企业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将择期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承销商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严峻、李飞金律师具体承办)。忠三所证券法律团队凭借其在公司(企业)债券领域的丰富经验,通过与券商团队的密切配合,为发行人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发行人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债券的申报发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