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1146号文批准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债权证券化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1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债权证券化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02(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和推广人,在专项计划获批后于2014年12月2日开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推广,截止2014年12月12日,前述专项计划推广募集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
因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债务人提前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的情形,计划管理人于2016年4月5日公告宣布专项计划提前终止,这成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批到期清算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忠三律师事务所指派严峻律师、李飞金律师为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工作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并最终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圆满完成受托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