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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三业绩:赵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时间:2016-09-19 13:50阅读次数:

2014年7月25日,检察院以赵某作为第一被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姜冬、白云律师接受赵某家属委托,为其辩护。2016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赵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一场历时弥久的涉黑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姜冬、白云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赵某,赵某反复向律师表示其并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与其他部分被告人素不相识。赵某所述是否属实?为何与检察院认定赵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唯一领导的指控大相径庭?究竟是赵某抗拒抵赖犯罪,还是检察院认定事实有误?

两位律师反复查阅案卷,认定本案确实存在部分被告人无交集的反常情况,并据此积极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就赵某是否领导了其并不认识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意见。终于,2014年12月15日,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变更指控赵某与另外两位被告人同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时,检察院已认定赵某并非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唯一领导,赵某涉黑罪名的辩护之路,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检察院变更指控后,两位律师逐步向法院提出了数份调查取证及证人出庭申请,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28日两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控方证据、调查取证内容及证人名单反复讨论,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确定一名证人出庭,为赵某涉黑罪名的辩护奠定了更稳固的基础。

2016年1月6日至13日,庭审持续了整整八天,姜冬、白云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主要特征出发,结合全案证据,对赵某等十七名涉黑罪名的被告人,作出了“相识不相知,交面不交心,行为不相关,利益不相干”的准确定位,提出赵某与其他被告人并未形成固定的组织结构,也未将收益用于组织运转,更未在组织意志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乃至控制一定区域或市场等关键意见。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指控赵某涉黑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判决赵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检察院表示认可该判决,不予抗诉。

从2013年5月31日赵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到一审法院2016年6月27日判决,整整历时三年,赵某及其亲属承受的煎熬,辩护律师作出的努力,非笔墨所能尽述,最终一审判决否定涉黑罪名,为这一路的艰辛,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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